財政部今年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,放寬低所得外勞稅率至6%,但外勞當年度居留日,將影響其課稅標準。財政部國稅局台北縣分局近來發現,許多雇主自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日起,才計算居留,該局說明,居留時間入境當日即已起算,而非工作日;同時外勞工作期間如因渡假返國,期間亦不列入居留期計算。
財政部去年調整外僑所得稅計算方式,改以年度是否居留達183天,做為是否符合居住者身分的標準,但因各外勞輸出國認為,對於藍領外勞的稅賦負擔過重,財政部隨後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,明定自今年1月1日起,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於一定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未滿183天,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.5倍以下者,按給付額扣取6%;超過者扣取20%,造成外國人居留天數,將影響適用稅率。
台北縣分局人員建議,雇主可先估算外國人居留天數,未達183天者得先依20%扣除;若無法確定外國人當年度居留日,建議可先以20%扣繳,超過183天後再予停扣,並於年度結算時向國稅局申請退稅。不過各地申報方式有所不一,雇主應逕洽當地國稅局,瞭解申辦方式。
過去有許多雇主計算外國人的稅金,以勞動契約生效日,或是聘僱許可發給日做為居留日的起算時間;國稅局表示,外勞入境當日起,無論是否有工作領取薪資,即已開始計算年度居留日,建議雇主以護照上所載明的入境日做為起算基準,外勞期間如有回鄉度假,也應自居留日期間扣除,國稅局提醒雇主留意,以免影響外勞權益。